嘉兴金升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金德利工具有限公司)是液压工具、铸铁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公司建立与2004年,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嘉兴金升机械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公司拥有金得力品牌系列,金塔品牌系列及重力工具品牌系列。产品销售网点遍布全国各省市。外销产品根据出口国不同,拥有欧标,美标等系列,并提供CE等证书,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Jiaxing Jinsheng Machinery Factory is a professional enterprise specializing in all kinds of hydraulic jacks.The factory is located in Haiyan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in the north shore of Hangzhou Bay Bridge. It is 100km away from Hangzhou,Suzhou,Shanghai and Ningbo. It has convenient transportation.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in 2004,after development for several years the factory has gradually passed certification of all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Up till now the factory has had three fine processing workshops,two assembly workshops,more then ren technicians and developed advanced jacks of several traditional brands as“Jinta","Jindeli","Zhongli",edc.
Marketed with good quality ,our products are popular in dozens of countries and regions.We sincerely hope you could become our partners and work together to win a prosperous future.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曙光社区东1组
- 固定电话:
- 86-057386811790
- 外贸经理:
- 金建芬
- 经理手机:
- 18106521100
- 邮政编码:
- 314305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嘉兴金升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金建平 | 60% | 人民币30万元 |
胡兰云 | 40% | 人民币20万元 |
嘉兴金升机械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4674T | 注册号:54125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7-13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胡兰云;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0%姓名: 金建平; 出资额: 30; 百分比: 60% | 姓名: 海盐金升机械厂;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0% 姓名: 金建平; 出资额: 30; 百分比: 60% | 2015-06-10 |
出资方式变更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20 出资时间:2011-08-11 出资方式:货币 余额交付期限: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限: | 2015-06-10 |
出资方式备案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20 出资时间:2011-08-11 出资方式:货币 余额交付期限: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限: | 2015-06-10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胡兰云;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金建平; 出资额: ; | 姓名: 海盐金升机械厂;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金建平; 出资额: ; | 2015-06-10 |
嘉兴金升机械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金建平 | 执行董事 |
胡兰云 | 监事 |
金建平 | 经理 |
嘉兴金升机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环罚字[2016]75号 | 县环境保护局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环罚字[2016]75号 当事人:嘉兴金升机械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54125 组织机构代码证:58039467-4 地址: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曙光社区东1 组 法定代表人:金建平 职务:总经理 2016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决定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曙光社区东1组,主要从事千斤顶生产,配套有喷漆生产线。喷漆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漆渣等危险废物。2016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漆渣共计1吨随意堆放在厂门口空地上。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散危险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身份; 3、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 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 本局于2016年7月1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所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倾倒、堆放危险废物1吨以下,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盐县工商银行(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日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 月11日 | 2016-07-11 | ||
盐综执罚决字[2015] 39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39号 企业名称:嘉兴金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建平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54125(1/1) 住 址: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曙光社区东1组 2015年4月8日上午,我局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朱迪、沈瑞对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曙光社区东1组的嘉兴金升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厂区中央成品堆放区通道堵塞,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记录,向当事人发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要求其整改。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与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构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通畅的出口的行为。 经查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8日上午对当事人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曙光社区东1组厂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下列行为:1、当事人无法提供安全生产台账资料;2、厂区中央成品堆放区通道堵塞。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记录,并于2015年4月8日上午向当事人发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要求其整改。2015年4月15日上午,承办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经查,当事人已针对我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上所列问题进行整改。承办人员对整改现场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发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编号:经开001)。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现场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宋勤美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在2015年4月8日上午我局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通畅的出口的事实,以及向其发放《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要求其整改的事实; (3)整改复查照片,证实当事人针对我局发放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上所列问题进行整改的事实; (4)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宋勤美的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于2015年4月15日上午接受了本局的整改复查,并收到我局发放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编号:经开001)的事实; (5)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经开0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与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通畅的出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构成重大的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因素,且整改态度积极,整改落实情况较好,故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5年5月6日 | 2015-05-06 | ||
盐综执罚决字[2015] 39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39号 企业名称:嘉兴金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建平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54125(1/1) 住 址: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曙光社区东1组 2015年4月8日上午,我局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朱迪、沈瑞对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曙光社区东1组的嘉兴金升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厂区中央成品堆放区通道堵塞,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记录,向当事人发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要求其整改。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与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构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通畅的出口的行为。 经查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8日上午对当事人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曙光社区东1组厂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下列行为:1、当事人无法提供安全生产台账资料;2、厂区中央成品堆放区通道堵塞。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记录,并于2015年4月8日上午向当事人发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要求其整改。2015年4月15日上午,承办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经查,当事人已针对我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上所列问题进行整改。承办人员对整改现场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发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编号:经开001)。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现场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宋勤美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在2015年4月8日上午我局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通畅的出口的事实,以及向其发放《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要求其整改的事实; (3)整改复查照片,证实当事人针对我局发放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上所列问题进行整改的事实; (4)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宋勤美的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于2015年4月15日上午接受了本局的整改复查,并收到我局发放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编号:经开001)的事实; (5)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经开0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与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通畅的出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构成重大的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因素,且整改态度积极,整改落实情况较好,故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5年5月6日 | 2015-05-06 | ||
盐综执罚决字[2015] 39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39号 企业名称:嘉兴金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建平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54125(1/1) 住 址: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曙光社区东1组 2015年4月8日上午,我局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朱迪、沈瑞对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曙光社区东1组的嘉兴金升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厂区中央成品堆放区通道堵塞,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记录,向当事人发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要求其整改。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与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构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通畅的出口的行为。 经查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8日上午对当事人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曙光社区东1组厂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下列行为:1、当事人无法提供安全生产台账资料;2、厂区中央成品堆放区通道堵塞。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记录,并于2015年4月8日上午向当事人发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要求其整改。2015年4月15日上午,承办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经查,当事人已针对我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上所列问题进行整改。承办人员对整改现场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发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编号:经开001)。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现场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宋勤美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在2015年4月8日上午我局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通畅的出口的事实,以及向其发放《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要求其整改的事实; (3)整改复查照片,证实当事人针对我局发放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上所列问题进行整改的事实; (4)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宋勤美的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于2015年4月15日上午接受了本局的整改复查,并收到我局发放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编号:经开001)的事实; (5)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经开0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与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通畅的出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构成重大的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因素,且整改态度积极,整改落实情况较好,故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5年5月6日 | 2015-05-06 | ||
盐综执罚决字[2015] 39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39号 企业名称:嘉兴金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建平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54125(1/1) 住 址: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曙光社区东1组 2015年4月8日上午,我局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朱迪、沈瑞对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曙光社区东1组的嘉兴金升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厂区中央成品堆放区通道堵塞,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记录,向当事人发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要求其整改。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与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构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通畅的出口的行为。 经查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8日上午对当事人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曙光社区东1组厂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下列行为:1、当事人无法提供安全生产台账资料;2、厂区中央成品堆放区通道堵塞。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记录,并于2015年4月8日上午向当事人发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要求其整改。2015年4月15日上午,承办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经查,当事人已针对我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上所列问题进行整改。承办人员对整改现场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发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编号:经开001)。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现场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宋勤美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在2015年4月8日上午我局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通畅的出口的事实,以及向其发放《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要求其整改的事实; (3)整改复查照片,证实当事人针对我局发放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经开005号)上所列问题进行整改的事实; (4)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宋勤美的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于2015年4月15日上午接受了本局的整改复查,并收到我局发放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编号:经开001)的事实; (5)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经开0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与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保持通畅的出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构成重大的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因素,且整改态度积极,整改落实情况较好,故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5年5月6日 | 2015-05-06 |